吨位丈量统一管理与深化船检体制改革的探究

发布者:江苏省造船工程学会发布时间:2013-03-12浏览次数:34

殷业廷 安宁

(扬州市船舶检验局,江苏 扬州 225000)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回顾了船检体制改革的历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船检体制改革与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内在关系,得出了以此次吨位丈量复核工作为契机,达到深化船检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

关键词:吨位;船检;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U692.7            文献标识码:B

0 引言

根据海船检[2011]267号文《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范围内的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方案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方案的实施不仅有力于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源头的预控能力,对深化船检体质改革、提高政府公信力也是一次难得的机遇。

1 船舶吨位的概念及丈量复核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船舶“大船小证”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此次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方案的实施,是在总结2009年专项检查及2010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建立的船舶吨位丈量的长效机制,在船舶检验过程中进行吨位丈量复核,从根本上消除“大船小证”现象。

1.1 船舶吨位的概念

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可分为总吨和净吨两种。总吨位的用途很广,主要用于:表征运输船舶的大小;统计某一地区或公司的船舶拥有量;计算造船或租船费用;区分船舶的等级等。净吨位主要用于:船舶的报关、结关;作为船舶向港口交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依据;作为船舶通过运河(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时交纳运河费的依据。

1.2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的目的

此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对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机制,是交通运输部及部海事局创新工作方式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造船业健康发展。

2 船检体制的历史沿革及管理现状

2.1 我国船检体制的历史沿革

195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正式成立,1958年6月1日改名为船舶检验局,新中国的船检工作开始走向正轨。

1982年和1984年沿海和长江船检管理体制先后完成改革,形成了一个在交通部领导下,由中国船检局直接管理、自成体系的中央直属船检系统。与中央直属船检系统相对应,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80年代以来,从当地船舶和航运的需要出发,逐步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三级管理的地方船检系统。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在船检局的基础上成立中国船级社,与船检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并以中国船级社的名义承担船舶的入级检验和代行法定检验业务。

1998年,根据国务院《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对水监体制进行了大力改革:在国家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职能也由原先的中国船检局并入海事局;在地方层面上,省级及以下机构维持原有的三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2.2 船检管理体制的现状

时至今日,中国境内从事船舶检验行业(渔船检验除外)的队伍主要有四支:中国船级社(CCS),部分国家直属海事局(黑龙江、广东等),地方船检以及国外船级社的驻华机构(DNV、ABS、LR等)。除国外船级社的驻华机构外,其他三支队伍中只有CCS的管理体制比较清晰: CCS对各分支机构实行行政、业务垂直领导,这种模式能使政令畅通,利于发挥整体优势,跟国际接轨。

而地方船检部门的体制就复杂的多,在现行体制下,其装备、人员、资金保障等方面还与其他船检队伍存在很大的差距。同时,检验机构业务上归省、市船检局主管,行政上却归当地的交通运输(港航)部门管理。这就造成管人的近在咫尺,却无权审查作出的船舶检验结论;管业务的省市船检局虽有管理职责,但由于验船师在人事、资质上无法制约,难以有效管理。上级船检机构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远不足以对下一级船检机构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 [1]

3 吨位丈量统一管理与船检体制改革的关系

我国地方船检机构现有的管理体制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船舶制造业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出现后,船舶检验、海事管理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使有些地方的船舶检验机构重收费、轻检验的现象日益严重;船检体制本身的原因致使业务管理与人员管理相分离,滋生了“大船小证”现象。

全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船检机构重收费、轻检验及“大船小证”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国家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一体化管理。

首先,在交通运输领域内对全国吨位丈量实施统一管理,是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体现,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在界定政府的主要职能时应强调实行“四个分开”,即“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即政府应重点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职能。[2]

其次,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为船检机构的体制改革指明方向。鉴于现行的船检体制存在机构设置重复、检验标准执行不一等问题,新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将船舶法定检验认定为国家职能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明确法定检验不属于服务业、市场化的范畴。[3]

再次,新实施的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方案,对内将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对外将涉及验船东、船厂、船舶设计公司等等(见下文)。实施方案牵涉面如此之广,各海事、船检机构之间必须建立顺畅的联合工作机制方能保证该方案的顺利实施。

最后,各海事、船检机构之间逐步建立吨位丈量统一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的过程,亦是深化船检体制改革的集中体现和具体措施。以船舶法定检验为例,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方案实施以后,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法定检验体系,从而实现船舶检验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技术管理职能的高度统一。

4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的实施

根据《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吨位丈量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实施统一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签发;国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根据《细则》,吨位丈量改变了现有的由船检机构单独进行船舶吨位丈量的模式,除船检机构进行的船舶吨位丈量以外,设立在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统一对船舶吨位丈量进行相关复核,最终确定船舶吨位并报部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细则》中还明确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要经过申请受理、复核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复核等严密的程序,进而才能完成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和发放工作,以确保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严谨、科学。

5 结束语

参照西方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其职能定位为“掌舵”而不是“划桨”[4],但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完善时期,不具备全面“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环境条件。国家职能机关通过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方案实施促进船检体制改革,对入级检验部分可由船级社按照社会团体性质进行企业化运作;而法定检验部分,政府必须承担起其行政管理的职能,以此次吨位丈量统一管理为契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企、政资、政社分开,决策和执行分离,进一步优化职能结构。

参考文献:

[1] 章剑.我国船舶检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航海技术,2006,6:70-71.

[2] 唐铁汉.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效、特点和方向[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2:12-13.

[3] 桓兆平.浅析我国船舶法定检验体系与体制改革方向[J].交通科技,2007,5:72-74.

[4] 秦龙.西方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其借鉴[J].行政论坛,2007,1: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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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栏目:船舶检验,企业管理

作者简介:殷业廷(1986—),男,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船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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