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防污染法定要求之浅析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10浏览次数:0

                        陈教生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国家对环境的保护更加重视,并深入到各领域和各行业。鉴于船舶航运会对水资源和大气等造成污染,我国海事部门为防止船舶航运造成污染,代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定要求,有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对海事部门防污染要求进行分析和总结,给内河船舶设计、建造、检验、船员和船公司管理人员参考。

关键词内河船舶 防污染 法定要求 浅析

一、概述

船舶航运造成的污染主要有:水域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域污染按介质可分为:油类污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垃圾污染、油漆污染。空气污染按介质可分为:石棉材料颗粒、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消耗臭氧物。噪音污染按污染源可分:发动机(电动机)噪音、风机噪音、船体振动噪音、推进器与水摩擦噪音、液压管路噪音等。现以2011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依据,对防止上述污染总结并浅析如下:

二、防止水域污染

1.防止油类污染

1.1 航行于三峡库区和京杭运河的船舶,应设置污油水舱(柜),将含油舱底水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注意污油水舱的容积有最小要求。

1.2 其它航区的船舶,若港口设有污油水接收设备,根据设备的接收能力,到港船舶可设置污油水舱(柜)。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注意污油水舱(柜)容积有最小要求。

1.3 除上述1.11.2条规定外,主、辅机总功率220KW及以上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IMO推荐的油水分离设备。注意该设备有详细要求,并应取得船检证书。

1.4 除上述1.11.21.3条规定外,主、辅柴油机总功率22kW及以上但小于220kW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额定处理量不小于0.04m3/h的油水分离设备,并应取得船检证书。

1.5 船舶排放的处理水油含量不应超过15ppm

1.6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船舶,应配有海事部门规定的油类记录簿和海事部门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7 燃油舱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因船舶的碰撞而造成的溢油,对单舱容积30m3及以上的燃油舱,其布置距船体外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0.76m

1.8 注意管路和排放接头的布置、处理水的取样要求。

1.9 任何船舶其首尖舱内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装载油类;可能产生污油的甲板动力机械应设置油盘,防止泄漏的残油污染水域;舵机舱、轴隧及动力机械泄漏的残油应引入机舱、污油水舱(柜)或污油舱(柜)中,严禁排往舷外;废机油和机器清洗油应妥善处理,严禁排往舷外;油水分离设备的滤芯等油污物,应妥善保存于船上或用合适的方法予以处理,严禁抛入水域。

1.10 油船的附加要求。

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的油船(含油驳)的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式,航行于其他水域的载重量600t及以上的油船(含油驳)的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双壳结构尺寸如下:双层底在中纵剖面处的高度不小于700mm;舷边舱在满载水线处的宽度不小于760mm油船不应在货油舱中装载压载水,特殊情况下,装载于货油舱的压载水应排放到接收设备,严禁排往水域;油船的洗舱水应排放到接收设备,严禁排往水域;油船洗舱时,如洗舱水不能立即排到接收设备,则应设有足够容积的污油水舱或指定一个货油舱作为污油水舱,以便留存所有洗舱水;应避免将货油产生的污油水排入机舱。

2.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化学品船)

2.1严禁把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水中。

2.2船上残存的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应交由岸上处理。

2.3 根据液体物质的安全危害性和污染危害性,设计时应选择船型和舱型。船型有:1型船舶(液货舱位置:在满载水线平面内距舷侧外板不小于0.1B1.0m,取小者;在中纵剖面平面内距船底外板不小于B/15 0.76m,取较小者;其任何部位距船体外板都应不小于0.76m)、2型船舶(液货舱:任何部位距船体外板都应不小于0.76m)、3型船舶(液货舱位置无要求)。

2.4 注意每个液货舱的最大允许装货量有规定,详见2009《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 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5船长不大于50m 的船舶,单个货舱/货罐的长度应不超过10m,船长大于50m 的船舶,单个货舱/货罐的长度应不超过0.2L

2.6 禁止利用内河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3.防止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

3.1严禁将有害物质及其残余物质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液排入水中。

3.2船上残存的有害物质,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液应交由岸上处理。

3.3曾用于运载有害物质的空包装物,如未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保证其中没有危害环境的残余    物,则应将其视为有害物质。

3.4禁止利用内河水域载运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

4.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4.1适用400总吨及以上的和小于400吨但核定载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

4.2 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应随意向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应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

4.3 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避开取水源,并不应在停靠码头时排放。

4.4 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进行控制,不应倾刻排放,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4.5 航行于京杭运河的船舶的生活污水应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往水域。

4.6 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的餐饮污水[1]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放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4.7 内河客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餐饮污水中的固体物可按关规定收集和贮存。

4.8 小型船舶应尽可能采用简易的收集设备和措施、避免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往水域。

4.9 注意生活污水储成柜(舱)、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的相关技术要求。

5.防止垃圾污染

5.1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不应排往水域。

5.2凡船长12m及以上的所有船舶,应设置告示牌以便船员及乘客知道关于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告示牌的规格、内容及安装位置应符合海事局的有关规定。

5.3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核准载运船上人员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经海事局认可的垃圾记录簿,以记录每次排放作业情况。

6 防止油漆污染

6.1201211日起,船舶防污底系统(满载水线以下船体外壳面漆)不应用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

6.2防污底漆应持有证明其不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6.3现有船舶如需要更换防污底系统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三、防止空气污染

1.防止石棉材料颗粒污染

  船舶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

(1)  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

(2)  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106Pa)下,         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

(3)  在超过1000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2.防止碳氧化物污染

2.1 碳氧化物属于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无害,但对地球气候变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国家     鼓励节能减排。目前海事部门对内河船舶的碳氧化物排放没有规定。

2.2 国家鼓励内河船舶采用LPG /LNG燃料替代柴油和重油,以减少碳氧化物排放和其它有害气体气体排放。

3.防止氮氧化物污染

3.1适用于船上单机额定功率130kW的柴油机。

3.2不适用于应急发动机以及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柴油机。

3.3 适用的柴油机,其NOx的排放量(按总的NO2加权排放量计算)应在下列限制内。

(1)  17.0g/kWh,当n <130r/min时;

(2)  45.0n (-0.2) g/kWh,当130r/minn <2000r/min时;

(3)  9.8g/kWh,当n 2000r/min时。

    其中n为柴油机额定转速(每分钟曲轴转速)。

3.4 柴油机应持有证明其满足上条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3.5若柴油机进行重大改装,应对其NOx排放进行检验,确认其满足上述NOx的排放量要求。

4. 防止硫氧化物污染

4.1 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应不超4.5%(按质量比,m/m)。提醒船公司注意,使用重油时是否满足此要求。

4.2 船上应备有证明燃油硫含量的书面证据供船舶检验人员核查。如燃油采购发票和燃油质     量证书等。

5. 防止消耗臭氧物质的污染

5.1 严禁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但不包括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

5.2 20201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物质的新装置外,所有船上应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

5.3 消耗臭氧物质当从船上被卸下时,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备中。

5.4 重点关注船上的气体灭火器和空调、冰箱是否使用了消耗臭氧物质。

四、 防止噪音污染

4.1 航行于京杭运河的船舶,应采取适当措施降低船舶航行时发出的噪声,特别是发动机的进、排气噪声。船舶穿越人口稠密地区的水域时,船舶发出的噪声的声压级在距船侧横向距25m应不超70dB

4.2 应防止船员舱室和工作处所产生有害的噪声。

  总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国家对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并深入到各领域和各行业。鉴于船舶航运会对水资源和大气等造成污染,我国海事部门为防止船舶航运造成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定要求,有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内河船舶设计、建造、检验、船员和船公司管理人员,对这些要求要有一定了解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参考文件: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人民交通出版社

          2.《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简介:陈教生 ,男,19685月出生,现就职于中国船级社九江办事处,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A类验船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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