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本实施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定义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1.2 本实施标准引用的规范和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简称海船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简称河船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08); (4)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06)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简称海船规范); (5)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06)(以下简称海船入级规则)。 第2章 载重线 2.1 船舶最小干舷应不小于0.03L,L为海船法规第3篇第1章2.1(1)定义的船长。如通过耐波性模型试验确定干舷,最小干舷应不小于0.0275L,并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试验按《敞口集装箱船检验暂行规则》(2008)规定进行,试验有义波高不小于3.0m,波浪周期相应于敞口货舱上浪最严重的数值; (2)船舶布置及最小干舷应确保敞口货舱最大上浪量不超过200mm/h; (3)敞口货舱上浪量取各浪向中最大的每小时上浪量; 2.2 船体和舱口围板上不应设置排水舷口或排水口。 2.3 干舷甲板上具有关闭设备的开口超过甲板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mm) | 开口关闭设备项目 | 上层建筑与甲板室出入口门槛 | 货舱口围板 | 其它小舱口围板 | 露天机舱棚出入口门槛 | 升降口通道门槛 | 通风筒围板 | 空气管 | | 位置 1 | 250 | 450 | 300 | 300 | 250 | 450 | 300 | | 位置 2 | 100 | 300 | 150 | 150 | 100 | 300 | 150 | 注:表中“位置1”、“位置2”和“封闭上层建筑”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 2.4 船首高度——自相应于核定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至船侧露天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计算式所得数值乘以0.8: mm
式中:Cb——方形系数,见海船法规第3篇第1 章2.1(7)。 说明:本款为《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对沿海航区船舶要求。 2.5 舱口开敞的第1货舱前应设有驾驶室桥楼或首楼或挡浪板,如采用挡浪板,其布置和尺度应满足本局《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08)C部分14.4(2)的要求。 2.6 船舶最小干舷应不小于满足第3章和第4章要求的干舷,且不得小于原证书核定的干舷。 说明:本条为核定载重线的基本原则。 2.7 确认船舶符合本实施标准的第1章至第10章的规定后,应在沿船侧的侧壁(左右舷)上勘划海上营运所允许的最大吃水水线标志,如图2.7所示。 图 2.7 最大吃水水线标志 说明:本款参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对半潜船“最大沉深水线标志”制定。 第3章 稳性 3.1 应按照海船法规第4篇第7章对沿海航区货船核算船舶的完整稳性。稳性计算中横摇角按沿海航区计算值×0.9。 3.2 除3.1要求外,还应核算船舶满载情况下的完整浸水稳性: (1) 敞口货舱内的假设浸水高度取货舱长度中点处内底板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距离乘以0.4,计算货舱浸水量时,货舱渗透率取0.7。 (2) 完整浸水稳性应满足以下衡准: ① 稳性范围应不小于15°,且非风雨密关闭的开口,包括舱口围板上缘、通风筒、门、舱口的淹没角应大于此角度;和 ② 符合上述①规定的稳性范围内的复原力臂GZ曲线下的面积值应不小于如下Amin: Amin = 0.025 + 0.005(20°- θf ) m·rad 式中:θf——船体、上层建筑甲板室中不能作风雨密关闭的开口浸水时的横倾角,当θf大于20°时取θf=20°。应用此衡准时,不致于连续进水的小开口,诸如通过钢缆、锚链、索具的开口和锚孔、流水孔、排水管和卫生管等管口,如验船师认为当它们浸没时不是引起严重进水的原因,可不作为进水角开口。 第4章 结构强度 4.1 船舶的主要尺度系数应在以下的范围内: (1) L≤130 m (2) L/B≥4.5 (3) B/D≤3.0 上述L、B和D见海船规范第2篇第1章1.1.2.1、1.1.2.2和1.1.2.3。 4.2 应对船舶装载手册提供的工况作总强度评估并满足要求,评估的工况包括(满载出港+敞口货舱浸水工况)和(满载到港+敞口货舱浸水工况),敞口货舱浸水量按第3章3.2(1)计取。 4.3 总强度评估要求见本章附录1。 4.4 应对船舶按照海船规范第2篇检验船体构件,对不满足要求的构件,应根据其部位按照本章附录2分别进行直接计算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提交送审。 附录1 总强度的评估 1 评估原则 1.1 基于“载荷第一的原则”,船舶总强度的评估,首先应确定船舶的外载,然后才能确定船舶总强度的评估标准。 1.2 对拟航行于洋山港水域的现有内河敞口集装箱船船体强度评估的取用波高采用“等效设计波”。 1.3 总纵强度计算和衡准以“等效设计波”为基础。 2 总强度校核的外载荷 2.1波浪弯矩公式: 中拱 (+)=+0.19 kN·m (2.1) 中垂 (-)=-0.11 ( +0.7) kN·m 式中:M——弯矩分布系数,见图2.1; L ——船长,m; B——船宽,m; ——方形系数; C——系数,C=-0.0004L2+0.0955L+0.598。 
图2.1 2.2波浪切力公式: 中拱 (+)=+0.75 ( +0.7) kN (2.2) 中垂 (-)=-0.75 ( +0.7) kN 式中: 、 ——切力分布系数,见图2.2(1)和2.2(2);  图2.2(1) 
图2.2(2) 2.3 水平波浪弯矩公式: 在船中剖面处的水平波浪弯矩 应按下式计算: =0.068CL2B kN·m (2.3)
在船长两端处的 为零,沿船长的 为由船中向两端按直线分布。 2.4波浪扭矩公式: 在船中剖面处的波浪扭矩 应按下式计算: =0.147LB2.3(1.75+1.5 ) kN·m (2.4)
沿船长任一剖面处的水动力扭矩 应按下式计算: = cos kN·m
式中: ——按2.4计算的船中剖面处的波浪扭矩,kN·m; x——从任一剖面至中剖面处的距离,m; L——船长,m。 2.5货物扭矩公式: 如无其他的指定装载情况,在船中剖面处的货物扭矩 ,按下式计算: =15.7B kN·m (2.5)
货物扭矩在船长两端处为零,沿船长为由船中向两端按直线分布。 3 船体梁弯曲强度 3.1 船中最小剖面模数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 +0.7) cm3 (3.1) 式中:C——系数,,C=-0.0004L2+0.0955L+0.598; k——船型系数,自航船k=0.91,常规驳船k=0.87 3.2 船中剖面对水平中和轴的惯性矩I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I=3 L cm4 (3.2) 3.3 静水弯曲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σs= ×103 N/mm2 (3.3) 许用静水弯曲应力在甲板板和船底板处为[σs]=88/K,N/mm2,在舱口围板顶缘处为[σs]=137/K,N/mm2,其中K为材料换算系数。 3.4 总纵弯曲合成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σ= ×103 N/mm2 (3.4) 总纵弯曲许用合成应力在甲板板和船底板处为[σ]=175/K,N/mm2,在舱口围板顶缘处为[σ]=200/K,N/mm2,其中K为材料换算系数。 3.5 船舶处于斜浪状态时的合成应力应为下述应力之和: (1) 垂向弯曲合成应力 应按下式计算: = ×103 N/mm2 (3.5(1))
(2) 水平弯曲应力 应按下式计算: = ×105 N/mm2 (3.5(2))
(3) 由波浪扭矩 和货物扭矩 所产生的翘曲正应力。 在强力甲板处和平板龙骨处的许用合成应力均为175/K,N/mm2,其中K为材料换算系数。 4 船体梁剪切强度 4.1 舷侧外板和内舷板(或纵舱壁)上的剪切应力τ按下式计算: τ= ×102 N/mm2 (4.1) 式中: ——计算工况下的最大静水切力,kN; ——按2.2计算的波浪切力,kN;
——静矩,cm3,如果计算点在水平中和轴以上时, 为通过计算点的水平线以上的所有纵向构件对水平中和轴的静矩,如果计算点在水平中和轴以下时,则 为通过计算点的水平线以下的所有纵向构件对水平中和轴的静矩;
I ——船中剖面对水平中和轴惯性矩,cm2.m2; ——计算剖面上水平中和轴处舷侧外板(双壳船为内外壳板)和纵舱壁(如有时)的厚度之和,mm。
许用剪切应力[τ]=110/K,N/mm2,其中K为材料换算系数。 5 屈曲强度 5.1 板格和纵骨的工作压应力σ按章3.4计算(但取值应不小于30/K,N/mm2,K为材料换算系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5.1)
式中:β=1 对板和对加强材的腹板(局部屈曲); β=1.1 对加强筋取; ——临界屈曲应力。
附录2 对不满足海船规范的要求的船体构件的评估 1 首分段部分 1.1首尖舱内的加强 鉴于计算方法很难准确地评估船体首部结构在航行中的安全水平。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海船规范第2篇第2章2.15.1的相关要求进行改造,增加舷侧纵桁和强胸横梁。 1.2 首部舷侧结构加强和首楼甲板横梁 可通过有限元直接计算评估,按如下方法或其他的经本社认可的方法进行: (1)模型的建立 本计算评估主要考虑首部舷侧结构和首楼甲板结构的局部强度,为了减少边界条件的影响,选取整个首分段建立板三维板梁组合模型,模型范围为:纵向为货舱前壁~首,横向为船宽,垂向为基线到首楼甲板。 (2)边界条件 货舱前壁周界刚性固定。 (3)载荷工况 选取满载出港工况进行分析计算。 计算考虑如下几种载荷: ① 空船重量 ② 舷外水压力,取首部舷侧区域外飘引起的海水拍击的压力,确定如下: (a)设计水线以下: 
式中: ——载荷计算点到吃水T水线的垂直距离,m
——载荷计算点波浪的附加水动压力,由下式得出:

其中: kN/m2 ——系数,按下式确定: 当 当 当 ——载荷计算点所在横剖面上,从吃水T水线到利用率侧顶点(计及首楼)的垂直距离,m;但不大于 ; —— ——载荷计算点到船中纵剖面的水平距离,m,但不小于B/4 ——航速, ,
——系数,按下事计算:

(b)设计水线以上(计及首楼甲板): kN/m2
式中: ——设计水线以上的舷侧海水压力,kN/m2; kN/m2 、 、 ——见上述计算,
——系数,按下式确定:
当 当 当 当 ——系数;同见上述计算; Psf 可考虑沿海航区折减10%, ③ 首楼甲板水动压力,按下式计算: kN/m2
(4)应力标准 许用应力为[ ]=180 MPa; 许用剪切应力[ ]=94 MPa。 2 船体中部结构 2.1 对于不满足海船规范要求的中部结构,可通过改造使之满足海船规范要求或通过直接计算评估后适当补强。 2.2 对于不满足海规要求的甲板结构,可通过加密骨材或增设支柱等方法,使之满足海规要求。 2.3 对于不满足海规要求的舷侧结构,可通过加密骨材或增设撑材等方法,使之满足海规要求。 2.4 对于不满足海规要求的中部双层底结构,可采用下述有限元直接计算方法或其他经本社认可的方法进行评估: (1)模型的建立:建立整船三维有限元板梁组合模型,包括整个船长、船宽、型深范围的船体结构,其中首尾分段结构建模时可作简化,即可不考虑首尾分段的线型变化,而采用货舱前、后壁处的横剖面形状来建立首尾分段结构处的有限元模型。 (2)边界条件:为排除刚体位移,在船体首尾相应节点上施加6个线位移约束,如下图所示。 
首端节点1:施加纵向、横向、垂向线位移约束,即 ; 尾封板节点2:施加垂向线位移约束,即 ; 尾封板节点3:施加横向、垂向线位移约束,即 。 (3)载荷工况及外载施加[5]: 选取满载出港、压载到港工况为计算工况。 外载的施加: ① 空船重量: ② 货物重量及油水重量: ③ 舷外水压力:按船舶稳性计算书中的满载装载情况,使船舶相对静置于波浪上,计算波谷在中和波峰在中的平衡位置,得到的左右舷实际波面分布值,据此将舷外水压力施加到船体外部湿表面单元上。 ④ 水动力扭矩 及货物扭矩 : ; ; 
式中: ——船宽,m; ——船舯剖面扭心距船底基线的距离, ;
——型深, 。
;  ; 
式中: ——船宽,m; ——在船中部沿船宽方向的集装箱列数;
——在船中部货舱内的集装箱层数。
沿船长分别选取至少8个剖面,将每个剖面处的水动力扭矩值与货物扭矩值进行叠加,求得该剖面处的合成扭矩 。然后将各剖面的合成扭矩以“等效力偶”的形式施加到该剖面内,即在该剖面内以中纵剖面为对称的两个节点上(一般取内底板与内舷板交线上的节点)分别施加一个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力 ,“等效力偶”关于舯剖面反对称。Pi按下式计算:  式中: ――某剖面对称节点间的距离, 。 (4)平衡调整:计算得到的约束节点在垂向的不平衡反力之和若小于或等于计算工况排水量的3%,则认为计算结果是可靠的。否则应调整浮力分布直到不平衡反力之和满足要求。 (5)许用应力标准: 板的许用应力:[ ]=190 MPa 梁的许用应力:[ ]=190 MPa 3 尾部结构 3.1 对于不满足海船规范要求尾部单底部分龙骨和实肋板,单底部分龙骨和实肋板主要表现为腹板高度不满足海规要求,可按下述方法评估: 按以下方法校核,若满足要求,则视为合格。 (1)非机舱单底部分 ① 实肋板:实肋板带附连翼板的肋板横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下式计算之值: m3 (3.1)
式中, ——系数,据表3.1(1)、3.1(2)确定。 表3.1(1) | 1根内龙骨 | 3根以上内龙骨 | |  |  |  |  | | 有强肋骨 | 无强肋骨 | 有强肋骨 | 无强肋骨 | | 0.7 0.8 0.9以上 | 0.8 0.9 1.0 | 0.9 1.0 1.0 | 0.7 0.9 1.1 1.3 1.5 1.7 1.9 2.1以上 | 0.55 0.60 0.65 0.70 0.75 0.80 0.90 1.0 | 0.65 0.70 0.75 0.80 0.90 1.0 1.0 1.0 | | 注: ——纵舱壁或纵桁架间距,m | 表3.1(2) |  |  | | 有强肋骨,或每根肋板表面纵舱壁有强支柱 | 无强肋骨,或每根肋板表面纵舱壁无强支柱 | | 1 2 3 大于3 | =B; 如果n<5, ≥B/3 如果n≥5, ≥B/4 其中,n——纵舱壁数量。 当有3个或4个纵舱壁(斜条式桁架)时, 的值应该不低于B/3,当有5个及5个以上的纵舱壁(斜条式桁架)时, 的值应该不低于B/4。没有纵舱壁时, 等于B; T——指定船体截面上的船舶的最大吃水量,m; r——计算波高的一半,m。 H——型深,m。 肋板的截面积 ,m2,应不低于: (3.6.3.2) ② 内龙骨:内龙骨间距、内龙骨与船舷或纵舱壁间的距离不可超过2.5米。内龙骨应沿艏艉端尽量延长。中内龙骨和旁内龙骨横剖面模数不小于肋板要求的模数。 (2)机舱单底部分 ① 机舱部分的肋板腹板厚度应较舯部肋板腹板厚度增厚1mm以上; ② 内龙骨数量及其布局应当与邻近隔舱内的机座和内龙骨布局相协调一致; ③ 机舱内龙骨尺寸不小于肋板尺寸。 3.2 对于其他不满足海规要求的尾部结构 可通过加密骨材或增设支柱、撑材等方法进行改造,使之满足海规要求。 4 深舱结构 4.1 深舱构件不满足海船规范相关要求时,可采用4.2所述腐蚀磨耗极限控制法或其他经本社认可的计算方法评估。 4.2 腐蚀磨耗极限控制法: (1)按海船入级规则第5章附录1 表2.1确定深舱构件的极限值:按海船规范要求计算值为t1,取构件的建造厚度为按海规要求计算值为t1;按上述附录1 表2.1中确定的沿海航区的腐蚀磨耗极限为25%。 (2)当实际厚度t>75% t1时,深舱构件满足要求;当实船勘验或营运检验中发现深舱构件的实际值小于极限值75% t1时,构件换新。 第5章 机械设备 5.1 当主机采用干式油底壳时,滑油循环舱的布置、供油吸口的位置、滑油液位的控制均应符合海船法规第4篇第2-1章2.1.2对船舶倾斜条件的规定。 5.2 敞口货舱舱底排水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由耐波性模型试验确定干舷的船舶,舱底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使之能排放下述4项中最大者: ① 由耐波性模型试验确定的最大每小时货舱上浪量; ② 每小时100mm的降雨量(不考虑所设置的防雨棚); ③ 最大敞口货舱内消防所需水量的4/3; ④ 相当于封闭货舱所需要的排量。 (2) 不通过耐波性模型试验确定干舷的船舶,舱底排水系统应具有的排量应不小于下述3项中最大者: ① 最大敞口货舱内消防所需水量的4/3; ② 相当于封闭货舱所要求的排量; ③ 每小时货舱上浪量按以下选取: (a)第1货舱130mm/h (b)其他货舱100mm/h。 (3) 应至少设有2台动力舱底泵,舱底泵可兼作压载或消防服务,但应确保水消防时仍有1台泵或1组泵用作舱底排水,且应满足本条(1)或(2)规定的排量要求。 (4)舱底泵的排量和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① 设有2台舱底泵,每台泵都具有不小于本条(1)或(2)所要求的排量; ② 设有3台舱底泵,其中1台具有不小于本条(1)或(2)所要求的排量,另外2台泵的组合排量应不小于本条(1)或(2)所规定的要求; ③ 其他符合本条(3)规定的,同时又满足海船规范对货船基本要求的合理配置。 (5) 舱底排水系统的布置,应使系统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22.5°或装载手册和稳性计算书中最大首、尾倾时,或在这些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度时能有效地工作。敞口货舱内的集水阱应便于疏通和清洁。 (6) 所有敞口货舱应设置舱底水高位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应在机舱和有人操作处所(驾驶室、控制站或机器处所)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并应独立于舱底泵控制装置。用于报警的传感器一般设于货舱集水阱顶部。 5.3 轴系与螺旋桨应满足海船规范第3篇第11章的有关要求。 5.4 起锚机工作负荷应满足海船规范第3篇第13章13.2.5.2的要求,制动器应符合13.2.5.5的规定。 5.5 服务于重要用途的辅助锅炉或供重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的给水泵应符合海船法规第4篇2.2.6(4)的规定。 5.6 齿轮传动装置应按海船法规第4篇2.3.4(4)的规定设有滑油低压报警装置。 5.7 主机燃油供给泵、锅炉燃油泵和燃油驳运泵的备用问题应分别满足海船规范第3篇第4章4.2.4.1、4.2.3.2和4.2.4.5的要求。 5.8 主机滑油泵和辅机滑油泵的备用问题应分别满足海船规范第3篇第4章4.6.1.1和4.6.1.2的要求。 5.9 主机冷却水泵和辅机冷却水泵的备用问题应分别满足海船规范第3篇第4章4.5.1.1和4.5.1.3的要求。 5.10 防腐蚀方面,应满足海船规范第3篇第1章1.3.5.1的要求。 第6章 电气设备 6.1 主电源应至少由两台发电机组组成。若轴带发电机作为主电源的组成部分,则应满足海船规范第4篇2.1.2.1的要求。 6.2 应急电源应足以对以下应急负载同时供电至少3h: (1)救生艇(筏)存放处、主机操纵台的上方、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的前后方、机炉舱及其出入口处、应急逃生出口处、广播室及无线电室、通道、扶梯口、公共场所以及舵机舱、海图室及驾驶室、机舱集中控制处所及机舱集中监视处所、灭火控制室的应急照明; (2)海船法规要求配备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3)在紧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船内通信设备; (4)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如设有时); (5)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和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如设有时); (6)海船法规要求配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但备有4h专用无线电备用电源供电时,可除外; (7)操舵装置(非主机带动或人力带动时)。 第7章 消防与救生设备 7.1 消防设备 (1)水灭火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除500总吨以下的敞口集装箱船外,消防泵的布置应确保任何一舱失火不会使所有的消防泵失去作用,如不可行,则应有独立驱动的应急消防泵作为替代设施,该泵应能供给2股水柱,其排量15m3/h,且保持0.25MPa的压力。 (2)A类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1具容量至少为45L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 (3)对于机舱内设有一层以上平台的船舶,机舱应设有2条彼此远离的脱险通道,并通过上部的自闭式门通往开敞处所。如采用钢质梯,其中之一应提供连续防火钢质遮蔽的保护。 (4) 敞口货舱区域可采用消防水系统在甲板四周均匀布置水雾/水柱两用型消防水枪。该系统应能确保至少有2股水柱到达空的货舱的任何部位。 7.2 救生设备 (1) 至少配备全船人员总数110%容量的气胀救生筏,每舷配备不少于55%容量气胀救生筏; (2)每舷至少1具登乘梯; (3)6枚认可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第8章 无线电通信、航行与信号设备 8.1 至少配备2台搜救雷达应答器。 8.2 至少配备1台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8.3 至少配备1台NAVTEX接收机(若船舶配备的设备无法接收518KHz频道上的信息时)。 8.4 至少配备1台GPS接收机。 8.5 至少配备1台AIS。 8.6 至少配备1套白昼信号灯。 8.7 当无线电设备不能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其专用备用电源应能对要求供电的无线电设备同时供电至少4h。 第9章 舾装设备和集装箱系固 9.1 锚泊设备 首锚的质量需满足海船规范对沿海航区船舶的要求,可采用海船规范第2篇第3章3.2.2.4规定的大抓力锚。 9.2 集装箱系固设备 (1)集装箱系固按海船规范第2篇第7章附录1的方法进行校核,在未能提供水动力计算和模型试验的结果作为运动加速度的选取依据时,横向和纵向加速度取海船规范计算值的80%,垂向加速度取3 m/s2。集装箱受风面积的计算风压取368Pa。 (2) 箱与箱之间、箱与底座之间应采用扭锁连接,应根据(1)的结果确定集装箱的堆重分布。船上需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第10章 检 验 10.1 一般规定 船舶的检验按河船法规第1篇规定执行,并增加本章检验要求。 10.2 首次检验应提交的图纸资料: (1)船体部分 ① 总布置图; ② 干舷计算书及载重线标志图*; ③ 装载手册(含稳性计算书)*; ④ 船体构件计算书*; ⑤ 船体结构修改部分图纸(视修改内容确定)*; ———————————— * 图纸资料应为按本标准重新编制的文件。 ⑥ 基本结构图(备查); ⑦ 横剖面图(备查); ⑧ 型线图与型值表(备查); ⑨ 舱容图(备查); ⑩ 静水力曲线数据(备查); 11 交叉曲线或数据(备查); 12 门窗布置图; 13 集装箱系固计算书及集装箱系固布置图; 14 舾装数计算书。 (2)轮机部分 ① 轮机说明书(备查); ② 机械设备计算书(备查); ③ 机械设备明细表(备查); ④ 机、炉舱布置图; ⑤ 轴系布置图; ⑥ 轴系布置图; ⑦ 推力轴、中间轴、螺旋桨轴图; ⑧ 尾轴尾管总图,包括油封装置和尾管轴承图; ⑨ 轴系强度计算书,包括联轴器的连接计算、螺栓计算等; ⑩ 螺旋桨强度计算书; ? 螺旋桨图(包括与船体的间隙等); ? 螺旋桨液压装配图及计算书(对无键或有键联接液压装配的螺旋桨); ? 舱底水和压载管系图; ? 燃油驳运系统图; ? 主、辅机滑油管系图; ? 主、辅机冷却水管系图; ? 供水和疏排水管系图。 (3)电气部分 ① 电气说明书(备查) ② 应急电源容量计算书; ③ 无线电专用备用电源容量计算书(如适用); ④ 无线电和航行设备系统图及布置图。 10.3 首次检验确认以下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 (1)干舷、稳性资料及载重线标志; (2)舱底排水系统及设备、敞口货舱舱底水高位报警装置的配备及功能; (3)锚泊及集装箱系固设备; (4)主、辅推进机械; (5)消防及救生设备,应特别关注脱险通道; (6)无线电通信、航行和信号设备的配置及功能; (7)船体结构的修改符合要求(适用时); (8)应急电源的配置。 10.4 营运检验要求 (1)年度检验项目 ①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② 确认遇险信号的有效期; ③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舱底泵和敞口货舱舱底水高位报警装置的动作试验; ④ 确认应急消防泵以及推车式灭火器处于良好状态; ⑤ 确认机舱的脱险通道处于满意状态。 (2)中间检验项目 ① 按(1)的规定; ② 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 ③ 船龄超过15年的船舶,对装货处所有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3)换证检验项目 ① 按(2)的规定; ② 首、尾尖舱、双层底舱、锚链舱及其他舱柜的内部检查; ③ 机舱的检查; ④ 对装货处所进行内部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