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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桥库区20米以下客/货渡船检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1.1.1为贯彻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天生桥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2004〕540号)的精神,根据中国海事局《天生桥库区船舶检验工作海事船检联席会议会议纪要》(海法规[2005]336号)的要求,对天生桥库区20米以下客/货渡船进行有效的检验管理,促使船舶具备基本的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保障运输安全,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1.2.1本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大于20米、主机功率不大于22kW、在天生桥库区内各乡镇之间(含邻省、邻县乡镇之间)为解决当地生产、生活交通所必须的客、货运船舶(含营运船舶和自用船舶,不含旅游客船)。 1.2.2不符合1.2.1所规定适用范围的船舶,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1.2.3按本规定检验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仅适用于天生桥库区。
1.3定义 1.3.1船长L(m)——量自满载水线与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交点至后缘交点间的长度。 1.3.2船宽B(m)——船体的最大宽度(木质船包括船壳板)。舷伸甲板宽度不计入。 1.3.3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船长中部无干舷甲板时,量至舷侧顶列板的上缘)。 1.3.4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间的垂直距离。 1.3.5敞口船――系指客/货舱口无风雨密舱盖设备的船舶。 1.3.6营运船舶――系指参加经营性运输生产的船舶。 1.3.7自用船舶(非经营性船舶)――系指航行于乡镇附近水域,为当地乡镇居民或农民自用,且乘员不能多于3人的船舶。
1.4航区划分 1.4.1天生桥库区暂定为B级航区。
1.5解释与生效 1.5.1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海事局。 1.5.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2.1一般规定 2.1.1船舶原则上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当条件不具备时,可按本规定执行;木质船舶的船体结构执行《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1998)的有关规定。 2.1.2本规定生效后建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申请建造检验,除船舶稳性、干舷和载重线标志、船舶设备可参照本规定外,船体结构、轮机及电气设备均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2.2检验种类 2.2.1检验分为: 初次检验; 换证检验; 年度检验; 附加检验。
2.3初次检验 2.3.1凡未经船检机构检验发证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本辖区船检机构申请船舶初次检验。 2.3.2初次检验的主要项目详见附录Ⅰ。 2.3.3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至少应具备下列图纸资料: 船舶说明书 总布置图(或总布置简图); 稳性计算书(含载客船舶的乘客定额计算); 干舷计算书。 2.3.4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检部门签发中国海事局《内河小船检验证书》(格式ZSB-3)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详见附录Ⅲ。 2.3.5经检验查明船舶不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也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船检部门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意见通知书的格式详见附录Ⅴ。
2.4换证检验 2.4.1换证检验每六周年进行一次,除第一次换证检验可以水上进行外,其余各次换证检验均应将船体置于排上或坞上进行。 2.4.2换证检验应对船体、轮机、电气及其它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对十二年以上船龄的船舶船壳板和主要构件进行测厚检查。 2.4.3换证检验的主要项目详见附录Ⅱ。 2.4.4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检部门签发中国海事局《内河小船检验证书》(格式ZSB-3)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详见附录Ⅳ。 2.4.5经检验查明船舶不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也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船检部门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意见通知书的格式详见附录Ⅴ。
2.5年度检验 2.5.1年度检验每周年检验一次,对船体、机电及各种设备进行外观检验,并了解使用情况,以查明船舶是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5.2年度检验的主要项目详见附录Ⅱ。 2.5.3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检部门签发中国海事局《内河小船检验证书》(格式ZSB-3)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详见附录Ⅳ。 2.5.4经检验查明船舶不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也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船检部门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意见通知书的格式详见附录Ⅴ。
2.6附加检验 2.6.1附加检验是对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海损事故、船舶证书到期不能进行检验而申请延期以及其它原因船舶使用人或经营人临时提出申请的检验。 2.6.2船舶发生海损后仅对损坏部位进行检查,判定其能否继续航行或提出修理要求。
第三章 钢质船体结构
3.1船壳板 3.1.1不满足本章要求的船舶,不允许作为经营性使用。 3.1.2船底板最小厚度不小于2.0mm。 3.1.3舭板、舷侧板、甲板(包括舷伸甲板)与船底板同厚。
3.2船体结构 3.2.1肋骨间距一般不大于600mm。 3.2.2舯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m的甲板边板,或者在舱口上缘设置一道 3.2.3船体外板与骨架应形成板架结构,基本满足强度要求。 3.2.4载客船舶的客舱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2m的舱口围板。 3.2.5船舶首、尾封板应保证水密,船舶首舱壁和机舱前壁应为水密舱壁。 3.2.6船舶焊接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稳性
4.1一般要求 4.1.1船舶虽然满足本章稳性衡准,船员仍应严格注意船舶装载、气象和水流等情况,并谨慎驾驶。 4.1.2不满足B级航区完整稳性或本章简易稳性计算和免除条件的船舶,可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有关要求按C级航区进行完整稳性计算,但必须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限制在五级风以下航行”。 4.1.3库区船舶横剖面形状主要分为如下两类(如下图):
4.2载客船舶 4.2.1常规横剖面形状船舶简易稳性计算的条件: 船舶在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可按4.2.3核定乘客定额: (1)仅有干舷甲板和顶棚甲板,或虽设有半升高驾驶甲板,但驾驶甲板长度不大于船长的0.2倍,半升高驾驶甲板距主甲板的高度不大于1.0m,且其顶棚甲板和驾驶室顶板上不承受任何负荷; (2)在干舷甲板以下的客舱内载客,其载客甲板(或铺板)至基线的垂直距离H≤0.5D(D为型深,m); (3)满载状况下型吃水d应符合下列不等式:d≤0.6D (m); (4)主尺度比符合下列不等式:B/d≥4.0、F/B≥0.09(B为型宽,m;F为满载干舷,m)。 4.2.2非直舷型横剖面形状船舶简易稳性计算的条件: 船舶在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可按4.2.3核定乘客定额: (1)仅有干舷甲板和顶棚甲板,且其顶棚甲板和驾驶室顶板上不承受负荷; (2)在干舷甲板以下的客舱内载客,其载客甲板(或铺板)至基线的垂直距离H≤0.2m; (3)满载状况下型吃水d应符合下列不等式:d≤0.6D; (4)主尺度比符合下列不等式:Bs/d≥4.0、F/Bs≥0.125 (Bs为满载水线宽度,m)。 4.2.3乘客定额计算 满载情况下核定乘客定额N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不等式,取其中最小值的整数。凡不合格者应减少乘客定额N,直至合格为止: (1) (2) (3) 式中:A———载客处所甲板净面积,m 2 ; Ls ———船舶满载状况下水线长度,m; Bs ———船舶满载状况下水线宽度,对非直舷型横剖面形状船舶,取D/2处水线宽度(D为型深,m),m; d———满载状况下型吃水,m,可按表4.2.3(1)(2)估算; F———满载状况下最小干舷,m; d0 ———空载状况下船舶型吃水,m; GM′———见表4.2.3(1)(2); K1、K2———系数,常规横剖面形状船舶取K1=90.9,K2=8.0, 非直舷型横剖面形状船舶取K1=97.25,K2=7.0。
常规横剖面形状船舶计算表 表4.2.3(1)
注:表中n――载客量,人;G――载货量,吨。
非直舷型横剖面形状船舶计算表 表4.2.3(2)
注:表中n――载客量,人;G――载货量,吨。 4.2.4最大侧向受风面积 满载状况下船舶侧向受风面积 如不满足表4.2.3(1)、(2) 中B级航区受风面积的要求,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按表4.2.3(1)、(2) 中C级航区要求计算受风面积,但必须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限制在五级风以下航行”。 对本规定生效前已经按C级航区检验发证的船舶,可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限于五级风以下航行”,不需再重新计算稳性。 4.2.5机动船舶在满载状况下实测最大静水航速大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时,应限制进入回航渐变阶段的航速为下式计算范围内:
式中:Ls ———同4.2.3。
4.3载货船舶 4.3.1常规横剖面形状船舶免除稳性计算的条件 船舶在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时,可免除稳性计算: (1)仅有干舷甲板和顶棚甲板,且其顶棚甲板上不承受载荷; (2)在干舷甲板以下的货舱内载货,其载货甲板(或铺板)至基线的垂直距离H≤0.25D; (3)满载状况下型吃水d应符合下列不等式:d≤0.6D; (4)主尺度比符合下列不等式:Bs/d≥4.0、F/Bs≥0.07; (5)受风面积满足表4.2.3(1)的要求。 4.3.2非直舷型横剖面形状船舶免除稳性计算的条件 船舶在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时,可免除稳性计算: (1)仅有干舷甲板和顶棚甲板,且其顶棚甲板和驾驶室顶板上不承受负荷; (2)在干舷甲板以下的客舱内载货,其载货甲板(或铺板)至基线的垂直距离H≤0.2m; (3)满载状况下型吃水d应符合下列不等式:d≤0.6D; (4)主尺度比符合下列不等式:Bs/d≥4.0、F/Bs≥0.09; (5)受风面积满足表4.2.3(2)的要求。 4.3.3若船舶不满足表4.2.3(1)、(2) 中B级航区受风面积的要求,可按C级航区计算,但必须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限制在五级风以下航行”。
第五章 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5.1船舶最小干舷 5.1.1船舶最小干舷F应不小于下式计算之值:
式中:
5.1.2基本干舷 对于甲板船, 对于敞口船, 5.1.3船舶舱口围板修正
式中:L――船长,m; Lc――舱口围板长度,m; hb――标准舱口围板高度,对非敞口船,取125mm,对敞口船,取450mm; hc――船舶的舱口围板高度,mm,当hc>hb时,取hc=hb。 5.1.4船舶舷弧修正
式中: 式中:L――船长,m。 当 5.1.5按4.2.3计算吃水所对应的干舷值小于按5.1.1计算所得的干舷值时,尚应按5.1.1计算所得的干舷值时重新核定载客量或载货量,并按最大干舷值勘划载重线。 5.1.6按4.2.3计算吃水所对应的干舷值大于按5.1.1计算所得的干舷值时,按最大干舷值勘划载重线。
5.2载重线标志 5.2.1船舶应勘划明显的、永久性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应包括外径为250mm、线宽25mm的一圆环和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该水平线长400mm、宽为25mm,其上缘通过圆环的中心;圆环中心位于船长的中点。载重线标志应分别勘划于船舶两舷,如图5.2.1。 甲板线为长300mm、宽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长中点,其上缘应为通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交点的水平线,若勘划甲板线有困难,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免于勘划。 5.2.2对于按C级航区计算稳性的船舶,则按C级航区勘划载重线标志。
图5.2.1
第六章 船舶设备
6.1舵设备 6.1.1舵杆材料应为20~30号钢,舵杆直径d应不小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式中: A――舵面积,m2。 可用同等强度的钢管代替舵杆。 6.1.2钢质平板舵舵叶厚度应不小于4mm,舵叶上应设水平加强筋,其厚度不小于舵叶板厚度。 6.1.3舵链直径应不小于7mm,或采用直径不小于7mm(规格为1×19,抗拉强度1370N/mm2,下同)柔性镀锌钢丝绳替代;拉杆直径不小于舵链直径的1.2倍。 6.1.4操舵系统与船体的连接件应可靠连接。
6.2锚设备 6.2.1船长不大于10m的船舶,应配备重量不小于15kg锚一门,锚索可使用直径不小于5mm、长25m的柔性镀锌钢丝绳,或用同等强度的纤维绳代替。 6.2.2船长大于10m的船舶,应配备重量不小于15kg锚两门,锚索可使用直径不小于5mm、长25m的柔性镀锌钢丝绳,或用同等强度的纤维绳代替。 6.2.3可使用固定船舶用的插杆及系船索代替锚设备。
6.3救生设备 6.3.1乘客按总人数100%配备救生衣或闭孔泡沫塑料块。每块闭孔泡沫塑料块的体积不小于0.008m3,并使用布料包裹。 6.3.2船员每人配救生衣或闭孔泡沫塑料块一块,泡沫塑料块的规格按6.3.1条款执行。 6.3.3载客船舶至少应配备救生圈2个,其它船舶至少应配备救生圈1只。 6.3.4救生设备应放置于乘客易取之处。
6.4消防设备 6.4.1船长不大于10m的船舶应配备太平桶2只,船长大于10m的船舶应配备太平桶3只,太平桶可用普通水桶代替。 6.4.2船舶应配备灭火器1只,对船长不大于10m的船舶,可配备砂箱1只代替灭火器;对船长大于10m的船舶,可配备砂箱2只代替灭火器。每只砂箱的容积应不小于0.03 m3。
6.5航行设备 6.5.1船舶应至少配备一条测深杆。 6.5.2对于需夜间航行的船舶,须配备探照灯或具有等效功能的不易熄灭的其它灯具一盏。
6.6信号设备 6.6.1船舶应配备白环照灯(或马灯)一盏。 6.6.2对夜航的船舶,应配备红白绿三色灯一盏,红、绿光手电筒各一支。 6.6.3对江渡船应于桅杆上(或高于船体甲板室的适当位置)悬挂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只,规格为主体长1m,宽0.2m,箭头为边长0.3m的等边三角形。 6.6.4所有船舶应配备红、绿旗各一面(尺寸不小于0.4m×0.6m)。 6.6.5船舶应配备电笛一只,当条件不具备时,可用口笛或其它等效的声响器具代替声响信号设备,其可听距离应不小于0.2km。
6.7舱室设备 6.7.1舱室通向开敞部分的出入口,舱室内乘客人数不超过50人的应不少于一个;舱室内乘客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不少于二个。当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口时,应分别布置在舱室的两舷或两端。所有出入口(含梯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6.7.2客舱内应按乘客定额设置坐凳。 6.7.3客舱内坐凳若沿船舶横向布置时,舱内应设置纵向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6m。 6.7.4舱室外所有允许乘客活动的处所均应设置可靠固定的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0.9m,栏杆的横杆净距离应不大于0.23m,直杆距离应不大于2.5m。禁止乘客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或进行有效分隔。
6.8防止污染设备 6.8.1船舶应配备一只污油水箱或水桶用于盛放机舱污油水,污油水不得排放于水域内。 6.8.2客船应配备收集生活垃圾的设备,生活垃圾不得倾倒于水域中。
第七章 轮机及电气设备
7.1轮机 7.1.1主机的安装应合理、可靠。 7.1.2至2006年12月31日前,所有自航载客船舶均应安装齿轮箱;至2007年12月31日前,其它自航船舶均应安装齿轮箱,自用船可采用可靠的离合装置代替齿轮箱。 7.1.3尾轴强度应满足主机传递功率的要求。尾轴钢材抗拉强度不能低于431N/mm2,其最小直径应不小于表7.1.3所列之值: 表7.1.3(单位:mm)
注:当额定功率在两值之间的,取上限值。 7.1.4尾轴管应具有良好的润滑。 7.1.5尾轴的密封装置应保持良好的密封。 7.1.6螺旋桨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且可靠地固定在尾轴上,紧固螺帽的螺纹旋向必须与尾轴顺车方向相反。
7.2电气设备 7.2.1用电启动的主机,应配专供启动使用的蓄电池。 7.2.2夜航船舶应配备照明蓄电池。
第八章 吨位丈量
8.1船长不大于10m的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按《船长5m~10m内河钢船检验规定》(1997)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8.2船长大于10m的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吨位丈量)的规定执行。
附录Ⅰ 天生桥库区20米以下客/货渡船初次检验项目表
附录Ⅱ 天生桥库区20米以下客/货渡船换证/年度检验项目表
附录Ⅲ 天生桥库区20米以下客/货渡船初次检验报告 检验编号:
填写说明:□内填×表示检验结果正常,填 - 表示该项目不适用于本船,填○表示存在问题,应另附页加以说明。 附录Ⅳ 天生桥库区20米以下客/货渡船换证/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编号:
填写说明:□内填×表示检验结果正常,填 - 表示该项目不适用于本船,填○表示存在问题,应另附页加以说明。 附录Ⅴ 检验意见通知书 检验编号:
注:本通知书一式 份,本部门存一份,其余分送 □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交通局、□当地海事局、□船舶所有人、□其它: (在适用的□内打√)。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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