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江苏省造船工程学会发布时间:2012-09-17浏览次数: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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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 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4-09-18 | |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2002-01-21 法规内容: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船舶建造检验出现失控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船厂特别是滩涂船厂设施简陋,管理混乱,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有的船厂(或船东)不向船检部门申请建造检验(包括图纸审查)擅自造船;有的船检部门违反规定规定异地检验,把关不严,导致船舶建造质量恶化,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建造船舶的检验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船检部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规范、规则和规定,严格检验和把关,不得任意免除规范标准和减免检验程序。 二、建造船舶必须按规定申请建造检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凡未履行建造检验的,船检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检验发证。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建造的船舶,如未履行建造检验,船脸部门收到检验申请后应接管辖区域向海事局下设的船检管理处报告,并在船检管理处的监督下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图纸审查)。 三、建造检验一律按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当地:船舶部门负责实施,严禁异地检验。 四、建造船舶在开工前必须将船舶的图纸资料报船检部门批准,船舱制造厂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否则:船检部门不得受理检验。船舶试航期河必须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试航证书”。 五、各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凡没有有效船检证书(包括试航证书)的船舶一律不准航行,对违反规定的船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海事局及其下属的各船舶检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建造检验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船检机构和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备注: 2002年1月21日交通部交海发[2002]19号 | |